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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检察院严格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www.gzgakj.com 】 【 2017-02-28 04:34:15 】 【来源: 攀枝花长安网 】

  为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力度,保障刑罚执行公平正义,东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加大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力度,严格把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深入探析“收监难”、“执行难”问题,监督清理一久决未执行罪犯于节前收监执行。

  2017年1月初,东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东区人民法院对信用卡诈骗罪犯邓某某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征求意见函,为确保最大限度的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又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刑事执行检察局从审查案件到将罪犯收监执行全程跟踪监督、协调配合,保证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一是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刑事执行检察局严格依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以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金融诈骗罪犯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认真审查邓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发现邓某某不符合暂于监外执行条件,向法院提出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二是上下联动,横向沟通。刑事执行检察局就该案的证据材料多次到东区人民法院进行沟通探讨,就邓某某的病情积极与市院检察技术处沟通听取专业意见,在法院作出不予暂于监外执行的决定后,进一步协调看守所驻所检察室与区法院的工作联系,确保罪犯及时收监。

  三是总结经验,确保监督的有效性。该案办理后,刑事执行检察局认真分析此类案件罪犯迟迟未收监执行的原因,发现公、检、法对罪犯短期内是否有生命危险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此类情况是《暂于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关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四类”罪犯能否暂于监外执行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故建议东区人民法院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医疗机构,进行多层面沟通,促进就此类问题达成共识,有效解决“收监难”、“执行难”问题。

  此次,对邓某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是东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以来,首次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充分体现了东区人民检察院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的实效性,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合法、公正。(东区区委政法委 东区检察院)

编辑:孙冠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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